劳动法的相关问答
问:我在一家企业打工已经快一年了,我们是否该建立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问:我们在工地上干活快5个月了,老板只和我们打了个白条,这算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白条不算劳动合同,你应该要求与老板签正规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正规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几个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和法规规定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除或终止存续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与企业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假如企业要与我们解除合同的话,我们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已经制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本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新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问:有人给我建议,让我和所在的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新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是长期合同,等于有“铁饭碗”了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或者“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
问:我在一个民营企业干活已经3个月了,记忆中好像就休息了一天,请问,老板应该付给我们加班费吗?
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在文本中写明工作地点。对于工作时间,全日制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还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因工作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平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试用期究竟是多长时间?
问:我在一私人企业干活已经4个月了,老板说,试用期要有半年时间,这样合理吗?
答:新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问:在公司上班前,老板给我们集中进行了岗前培训,培训费当时由公司出的,现在因为工作原因我要辞职,老板说要扣除培训费,这合理吗?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六种情况企业不得解聘
问:与公司签订了2年合同,我没有犯任何错误,现在公司要解聘我,合理吗?新的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聘职工时,在以下情况中,不得解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问:我们在工地上干活快5个月了,老板只和我们打了个白条,这算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白条不算劳动合同,你应该要求与老板签正规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正规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几个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和法规规定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除或终止存续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与企业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假如企业要与我们解除合同的话,我们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已经制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本法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新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问:有人给我建议,让我和所在的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新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是长期合同,等于有“铁饭碗”了吗?
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或者“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加班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
问:我在一个民营企业干活已经3个月了,记忆中好像就休息了一天,请问,老板应该付给我们加班费吗?
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必须在文本中写明工作地点。对于工作时间,全日制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还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因工作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该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平常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试用期究竟是多长时间?
问:我在一私人企业干活已经4个月了,老板说,试用期要有半年时间,这样合理吗?
答:新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问:在公司上班前,老板给我们集中进行了岗前培训,培训费当时由公司出的,现在因为工作原因我要辞职,老板说要扣除培训费,这合理吗?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六种情况企业不得解聘
问:与公司签订了2年合同,我没有犯任何错误,现在公司要解聘我,合理吗?新的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解聘职工时,在以下情况中,不得解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
新劳动法对产假的相关解释
下一条:
理想的简历应该具备这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