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死者的近亲属遂以员工系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工伤为由,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工伤认定机构以员工早退,不属于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等为由,作出了不属工伤的认定。死者近亲属与工伤认定机构由此引发纠纷,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那么,下班早退途中出车祸,到底算不算工伤?历经三年,经过三级法院审理,这一广大上班族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下班早退发生事故
申请工伤未获支持
董浩宇是四川省岳池县人,与妻子郭佳怡育有两个女儿。多年前,董浩宇就带着妻子背井离乡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4年10月,董浩宇在东莞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应聘当保安,在门卫处从事保卫管理工作。
按照食品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入职时,董浩宇与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就《新进人员履历表》进行签名确认。《新进人员履历表》的备注第5点载明“严格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
2015年7月28日,轮到董浩宇上中班。当天约22时10分左右,因时间已晚,基本上没有人进出公司,又没有其他什么事,也快到下班时间了,董浩宇就简单收拾了一下,提前离开了公司。
22时25分许,董浩宇骑着自行车沿车道逆向行驶。当行至距公司不远处的庵元新路银岭工业区路段时,意外发生了:一辆小型客车朝董浩宇疾驰而来,他躲闪不及,与小型客车迎面相撞,当时就躺在地上不能动弹。
十多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将倒在血泊中的董浩宇送到医院。可是,因伤势太重,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虽经全力抢救,董浩宇还是于2015年8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浩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5年8月19日,办理完董浩宇的丧事后,董浩宇的妻子郭佳怡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就董浩宇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东莞社保局受理申请后,要求食品公司就郭佳怡所申请的事项和理由作出答复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依职权分别对食品公司的员工徐大明、冯军和董浩宇的配偶郭佳怡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还到郭佳怡提供的董浩宇的居住地进行实地核实。
东莞社保局综合取得的各项证据材料,认定董浩宇2015年7月28日的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董浩宇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董浩宇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东莞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浩宇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