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记者日前从花都法院获悉,两个案件的当事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达目的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严重阻碍,被分别罚款5万元和6万元。
案1:
伪造员工辞职条
被司法鉴定戳穿
被告陈某在原告某音响公司工作,任销售职位。因提成工资、保证金、经济赔偿金等纠纷,陈某向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某音响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质证阶段,用人单位提出是劳动者自行辞职,所以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提交了辞职条为证,被告对辞职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辞职条进行文书及痕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辞职条是他人利用某一份陈某按了指纹的真实文件,运用计算机复制、合成技术,再摹仿陈某签名笔迹和阿拉伯数字拼接、篡改变造制作而成,陈某签名及阿拉伯数字与陈某本人的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个人笔迹。
因原告提供伪造的辞职条作为证据,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对原告音响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惩罚决定。
案2:
否认网站为公司所有
法官打开网页才低头
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被告林某为证明相关事由,提出了案外人张某、徐某系原告广州某科技公司员工,并提交了两人的照片为证,这两人也出现在广州某科技公司网站上13人的企业销售团队照片中。
然而,对刊登这两张照片的网站,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坚决否认系其公司网站,在法院多次告知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后,该科技公司依旧拒绝承认网站系其公司网站,在法官当庭用手机打开该网页时,邓某才承认系其公司网站,但否认该公司网站上记载的客服热线、服务手机为公司所有。此外,即使承认网站为本公司所有,邓某仍坚持否认该两人就是徐某、张某。
法院依法调取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照片中的两人就是徐某、张某。广州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资签收表、员工花名册仅有1名销售人员张某某,没有其公司网站记载的徐某,与其网站上的企业销售团队严重不符,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作出了虚假陈述。
据悉,该案审理中,广州市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签署了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广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故意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邓某、广州某科技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0000元、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邓某和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邓某和广州某科技公司皆已交齐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