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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8-10-29 浏览

就业难已经成为年轻毕业生的共识,找份心仪的工作更难。因此,很多莘莘学子本着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步入职场,这无疑是理性的。经历了找工作的忙碌和苦涩,成功就业后,作为职场新人难免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不被器重、薪水太低、工作太累、没有发展空间,等等,于是就想辞职,重新择业,这无可厚非。但在辞职前后要注意一些法律问题,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提交辞呈立马走人

  造成损失应赔偿

  【案例】

  小秦2016年7月高职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做操作工。小秦入职后,工作勤勤恳恳,业绩很好,但薪水仍原封不动,就有心“跳槽”。今年3月的一天,小秦接到好友电话,说已经帮其找到了心仪的工作,应尽快前来上班。小秦立即写就一纸辞职书给领导,说自己明天就到新单位上班。公司领导警告她:“你这样立马走人,你负责的生产线将被迫停工,是要赔偿损失的!”小秦以为是吓唬她的,没当回事,第二天就没再来上班。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真的判决了小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分析】

  小秦的确必须赔偿公司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在递交辞职书之日起30日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不可以随意走人。《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秦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负责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

  须返还培训费用

  【案例】

  小邵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公司的研发部门,公司出资5万元让他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的协议。小邵学成归来后,在公司工作了2年,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邵辞职,但要求他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双方就此闹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邵向公司返还培训花费3万元。

  【分析】

  小邵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邵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与小邵约定服务期条款是合法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而小邵实际只服务了2年就辞职,显然构成违约,根据小邵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他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返还培训费用3万元。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

  小魏本科毕业后进入某酒厂的技术部。由于小魏属于接触工艺配方的人员范围,厂方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1)小魏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2)酒厂在小魏离职后,一次支付其经济补偿3.6万元。小魏工作2年后,认为酒厂不器重他,于去年9月离开酒厂,酒厂依约一次性支付给他补偿金3.6万元。今年2月,小魏入职邻市的一家酒厂。原酒厂认为小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原酒厂的请求。

  【分析】

  小魏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是劳动者离职后的随附义务。本案中,小魏在原酒厂接触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酒厂与小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其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小魏离职时,酒厂按约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小魏理应在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小魏在离职后几个月就进入与原酒厂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家酒厂,就应向原酒厂支付违约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