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陈虹伶 王静)人身损害赔偿将有统一标准。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农村居民可获赔的数额将和城镇居民按同一标准计算。
现行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里,“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此次《通知》打破了目前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实现了一视同仁。《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这意味着,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数额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1.87倍。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以广东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扶养其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王某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共可获赔67.7万余元。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认为,随着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带来的权利保护不充分等问题逐步凸显,广东高院此次改革顺应时势,意义重大。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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